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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造价员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工程量核实以后,业主应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拨付比例或数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