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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罚字〔2024〕8号)

  2023年12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接到《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移交表》,该移交表记录了2023年12月6日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C标段项目拌合站现场检查问题反馈。该拌合站存在“水泥罐顶部除尘器损坏,未及时维修,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的环境违法问题。在《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移交表》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郭亮进行了签名确认。同时12月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依据《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ppp项目拌合站工程分包合同》,该拌合站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行。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12月29日调查,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拌合站存在“水泥罐顶部除尘器损坏,未及时维修,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的环境违法问题予以认可。系为2023年12月6日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往拌合站其中的1个水泥罐里添加水泥粉料时,水泥罐脉冲除尘设备发生机械故障,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水泥罐脉冲除尘设备发生机械故障后,因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同时停运该水泥罐的运行;因水泥罐体有20余米高当时也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水泥灰排放。

  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收到的《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移交表》复印件。

  2、2023年12月6日,2023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在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C标段拌合站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C标段拌合站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5、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杨绍锋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证明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运行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长春村5组的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C标段项目拌合站其中1个水泥罐顶部除尘器损坏,未及时维修,水泥灰从罐顶扬散至大气环境中,因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同时停运该水泥罐的运行,也未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水泥灰排放。

  证据3、4、5证明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水泥罐顶部除尘器已修复,已正常投入使用,水泥灰未从罐顶扬散出。

  6、2023年12月28日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杨绍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ppp项目拌合站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3-18号),责令立即对拌合站水泥罐顶部除尘器进行修复,并加强管理确保拌合站水泥罐顶部除尘器正常使用。2024年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聚盈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